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继承与遗产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继承纠纷案件,涉及被继承人吴某1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天达路X号院X号楼X层X单元XXX房屋的遗产分割问题。吴某1与原告褚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吴某是吴某1与褚某的养子。吴某1于2017年11月8日去世,未留下遗嘱。该房屋于2016年4月由吴某1购买,并于2019年12月4日登记在吴某1名下。原告褚某主张继承房屋的全部份额,并愿意给付被告吴某折价款42万元;被告吴某主张继承房屋25%的份额,不同意接受折价款。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继承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遗产分割时,应先将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另一半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本案中,北京市朝阳区天达路的房屋属于吴某1与褚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吴某1去世后,房屋的一半份额应归褚某所有,另一半作为遗产由褚某和吴某共同继承。由于褚某作为配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在继承中应适当多分,法院最终判决褚某继承房屋的五分之四份额,吴某继承五分之一份额。这一判决既体现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又遵循了法定继承的原则,同时考虑了原告作为配偶的特殊地位。
此外,原告主张给付被告折价款以换取房屋全部份额,但被告不同意,且考虑到原告有退休工资和固定房租收入,法院未支持原告的这一请求,体现了对继承人意愿的尊重以及对遗产分割方式的综合考量。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的适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的顺序)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