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继承与遗产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继承纠纷案件,涉及百色市右江区**路**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屋的遗产分割问题。原告韦某琼与杨某平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两女:被告杨某和杨某洁。杨某平于2023年2月15日去世,未留遗嘱。涉案房屋为杨某平与韦某琼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杨某平名下。杨某平去世后,其享有的房屋份额发生继承。原告韦某琼主张其享有房屋2/3的份额,被告杨某和杨某洁各享有1/6的份额。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继承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遗产分割时,应先将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另一半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本案中,涉案房屋属于杨某平与韦某琼的夫妻共同财产,杨某平去世后,房屋的一半份额应归韦某琼所有,另一半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韦某琼、杨某、杨某洁共同继承。由于杨某平未留遗嘱,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即由其配偶和两个女儿均等继承。因此,韦某琼最终享有房屋2/3的份额,杨某和杨某洁各享有1/6的份额。这一判决体现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以及法定继承原则的遵循。
此外,关于《公有住房出售协议书》上添加的杨某名字,杨某本人否认参与购买且不同意接受赠与,法院认定该行为不构成赠与,涉案房屋仍为杨某平与韦某琼的夫妻共同财产,进一步明确了遗产范围。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开始的时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的适用顺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顺序)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