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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中的房产分割与继承人协商一致的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涉及被继承人孙某某名下房产的继承问题。孙某某与钟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两名子女,即原告孙某1和被告孙某2。孙某某于2015年去世,其父母均早于其去世。涉案房产位于辽宁省普兰店市碧流河乡某某后街,建筑面积84平方米,登记在孙某某名下,房产执照号为普农房字第碧****号,共有人为孙某某、钟某、孙某1、孙某2。原告钟某和孙某1长期居住在该房屋内,并主张对该房产享有继承份额。因各方就房产继承分割协商未果,原告钟某和孙某1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房产。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法定继承中继承人对遗产分割的协商一致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本案中,原告钟某和孙某1在庭审中表示放弃继承及共有份额,被告孙某2表示接受。这种协商一致的行为符合《民法典》中关于继承人可以自愿处分继承份额的规定。因此,法院判决涉案房产归被告孙某2一人所有,体现了对继承人协商一致的尊重和法律支持。此外,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快速解决了纠纷,也体现了司法效率。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法定继承中继承份额的分配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四条(证据责任与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