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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与履行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件,涉及郑某8与马某1夫妇的遗产分配问题。郑某8与马某1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郑某7、郑某2、郑某1、郑某3,郑某6是郑某7之子,郑某4(曾用名郑某5)是郑某1之子。郑某820131121日去世,马某12020922日去世。20061215日,郑某8与子女及孙子女签订了一份《关于父母财产分配及子女赡养父母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郑某8和马某1去世后,其在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号院×号楼×门×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中的份额由郑某6继承。郑某6在一审中主张《协议》合法有效,并请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同时要求其他继承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然而,郑某2、郑某1、郑某3、郑某4上诉主张《协议》无效,认为郑某6未在遗赠人去世后60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且《协议》的形式和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协议》的性质认定及其效力。首先,《协议》的性质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即遗赠人(郑某8和马某1)在生前与扶养人(郑某6)达成协议,约定由扶养人承担赡养义务,遗赠人去世后将其财产遗赠给扶养人。《协议》中明确约定了郑某8和马某1去世后,其在涉案房屋中的份额由郑某6继承,同时郑某6也履行了赡养义务,这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要求。

 

其次,关于《协议》的效力,郑某2等上诉人主张《协议》无效,主要理由包括:遗赠人未在《协议》每一页签字,以及受遗赠人未在遗赠人去世后60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然而,根据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并不以遗赠人在每一页签字为必要条件,且郑某6在《协议》上的签字行为已视为其接受遗赠的表示。此外,郑某6提交的微信记录等证据证明了《协议》的真实性以及各方对《协议》内容的认可。

 

最后,一审法院认定《协议》合法有效,并判决涉案房屋归郑某6所有,其他继承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这一判决体现了对遗赠扶养协议法律效力的认可,以及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遗赠扶养协议的定义与效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遗嘱继承或遗赠的优先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二审维持原判的适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