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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房产继承中的身份关系与产权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杨某云、李某乙之间的继承纠纷。被继承人李某保于202393日去世,其名下有一处位于湛江市霞山区的房产(201房)。李某保与原告李某甲的母亲黄某英生育了李某甲和李某乙,二人已离婚多年。案涉房产系李某保于1992年购买,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1993年,李某保与杨某云再婚,1995年离婚,离婚协议明确房产归李某保所有。李某保去世后,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争议,原告李某甲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产由其继承。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产的产权归属及继承权的认定。案涉房产系李某保婚前购买,属于其个人财产,且离婚协议明确房产归李某保所有,因此杨某云对该房产无继承权。李某保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李某甲和李某乙有权继承该房产。李某乙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因此房产应由李某甲继承。法院判决确认房产由李某甲继承,符合法律规定。此外,法院未支持原告要求杨某云配合办理房产继承手续的请求,因为杨某云并非房产继承人,且房产已明确归李某保所有,这一判决体现了对产权归属的清晰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