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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款的共有与继承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党某3与前妻张某凤育有三名子女:党某2、党某华2、党某华1,党某华1之子为党某1,党某华2之女为张某1。党某3与昌某再婚后,昌某带入其子王某1、王某21983年张某凤去世后,党某3曾要求将老宅约400多平米过户给党某2,村委会予以同意,但未办理过户手续。2011718日,党某3、昌某与王某1、张某2签订协议,约定在宅基地上加盖470平方米房屋,由王某1、张某2各出资一半,拆迁补偿按约定比例分配。2022年,党某2作为被拆迁人与某城市更新项目指挥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补偿款总计1010080元。王某1、王某2主张分割拆迁补偿款,但与党某1、党某2、张某1就补偿款归属及分配比例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案涉宅基地上的房屋分为两部分:470平方米系王某1、张某2共建,按照协议约定,拆迁补偿款应由王某1、张某2各分得一半,并按约定比例向党某3、昌某支付回报。剩余474平方米房屋的归属问题存在争议,王某1、王某2主张该部分房屋系党某3与昌某共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而党某1、党某2、张某1提供的村委会证明显示,该部分房屋系党某3与张某凤所建,且已过户给党某2。一审法院据此认定474平方米房屋归党某2所有,拆迁补偿款亦归党某2所有,符合证据优势原则。对于王某1、王某2主张的“扣除30万元用于党某2购买房屋”的事实,因缺乏明确证据支持,法院未予认定。一审法院在计算各方应得份额时,综合考虑了共建协议、继承关系及实际支付情况,判决结果体现了对各方权利的平衡。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进一步确认了拆迁补偿款的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