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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张某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将其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房产50%产权份额遗赠给刘某2,另50%由其女儿刘某1继承。张某去世后,刘某1与刘某2于2024年4月26日签订《遗产分割协议书》,约定刘某1放弃继承房产,由刘某2继承全部产权,并由刘某2向刘某1支付60万元补偿款。协议约定,刘某2应在取得遗产继承公证书的30日内支付剩余10万元补偿款。然而,刘某2因另案涉及丧葬抚恤金分配问题,未按时支付剩余款项,仅支付了538,579元,尚欠61,421元。刘某1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刘某2支付剩余补偿款、违约金及迟延付款利息。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刘某1与刘某2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刘某2未按时支付剩余补偿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为补偿款总额的50%,即30万元,但法院认为该违约金过高,综合考虑刘某2的违约情节及刘某1的实际损失,酌情调整违约金为10,000元。关于迟延付款利息,法院认为已调整的违约金已包含刘某1的利息损失,不应再另行支付。刘某2在开庭前一日支付了部分欠款,但仍欠7,655元,法院判决刘某2继续支付该款项。此外,刘某2主张的丧葬抚恤金抵扣问题,法院认为其无权预先抵扣,且对刘某3的份额无权处理,导致额外纠纷。综上,法院的判决在尊重协议约定的基础上,兼顾了公平原则,合理调整了违约金,平衡了双方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