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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与遗产继承份额的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谢某声与王某春系夫妻,育有子女三人:谢某丽2、谢某刚、谢某丽1。王某春于2004年去世,未留遗嘱;谢某声于2016年去世,留有公证遗嘱,指定其在X号房屋中的份额及从王某春处继承的部分均由谢某丽1继承。X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50%份额。谢某丽1主张其与父母共同居住,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尤其是对患有帕金森病的王某春进行了长期照顾,包括就医、护理等,甚至出售自己住房为母亲治病。谢某刚和谢某丽2则认为谢某丽1未尽全部赡养义务,且谢某丽2因客观原因未能回国奔丧,并非不闻不问。一审法院认定谢某丽1对王某春尽了更多赡养义务,酌定其继承王某春遗产份额的20%,谢某声、谢某丽2、谢某刚各继承10%。谢某声的遗产由谢某丽1继承60%份额,最终谢某丽1继承X号房屋80%份额,谢某刚、谢某丽2各继承10%。谢某丽1上诉要求继承95%份额,谢某刚、谢某丽2则主张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谢某丽1主张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从证据来看,其虽对王某春的照顾付出较多,但并不能完全排除其他子女的贡献。谢某声的公证遗嘱中仅用“主要”而非“全部”来描述谢某丽1的照顾行为,说明其他子女也存在一定赡养行为。谢某丽1要求继承95%份额的主张明显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但并非绝对。一审法院在法定继承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谢某丽1的份额,体现了法律对赡养义务的肯定,同时也兼顾了公平原则。谢某丽1的上诉理由缺乏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的高额继承份额与法律规定不符,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是合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