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遗嘱效力与法定继承的适用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檀某与王某3系夫妻,育有两名子女:王某2与王某1。檀某于2021811日去世,王某32022114日去世,均未留遗嘱。201698日,檀某与王某3分别订立打印遗嘱,指定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房屋及相关存款由王某2继承。王某2主张按照遗嘱继承房屋,而王某1认为遗嘱无效,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一审法院认定遗嘱存在形式瑕疵,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要件,判决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房屋由王某2与王某17:3比例继承,银行存款由王某2继承并支付王某1折价款。王某1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主张房屋应由其与王某2等额继承,并认为一审程序违法。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王某2提交的遗嘱虽为打印遗嘱,但存在形式瑕疵:见证人未全程参与遗嘱的生成和打印过程,且遗嘱人未在每一页签名,不符合《民法典》对打印遗嘱的要求。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是合理的。关于遗产分割,王某3与檀某生前与王某2共同生活,由王某2扶养照顾,且丧葬事宜亦由王某2操办,法院据此认定王某2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判决其在遗产分割中多分,符合法律规定。王某1主张房屋应等额继承,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法院未予支持。关于一审程序,法院已依法充分听取各方陈述和证据,程序合法,未侵犯王某1的举证和辩论权。综上,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体现了对遗嘱形式要件的严格审查及对法定继承原则的遵循,兼顾了公平与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