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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康某5与张某系夫妻,育有四个子女:康某1、康某2、康某3、康某4。张某于1994年去世。2018年,康某5与康某1因拆迁取得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房屋,2020年办理产权登记时,康某5享有1%的产权份额,康某1享有99%2019年,康某5立下代书遗嘱,明确其在该房屋中的1%产权份额由康某1继承。2023年,康某5去世,未留有其他遗嘱。康某1依据遗嘱主张继承康某5的产权份额,但康某3、康某4认为遗嘱无效,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康某1提交的代书遗嘱符合《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捺印确认,且录像显示遗嘱内容系康某5的真实意思表示。康某3、康某4主张遗嘱无效,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康某5在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遗嘱系在诱导下形成。法院经审查认定遗嘱有效,符合法律规定。关于遗产分割,康某5在系争房屋中的1%产权份额属于其个人遗产,应按遗嘱继承处理。康某1作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有权继承该份额。康某2、康某3、康某4主张法定继承,但未提供足够证据推翻遗嘱效力,其主张未获法院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康某1继承康某5的产权份额,并要求其他继承人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体现了对遗嘱继承的尊重及对法定继承程序的严格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