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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杨某柱系李某来与杨某娟之子,李某来与杨某娟离婚后,杨某柱随母亲生活。李某来后与刘某玲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2011716日,李某来在矿井工作时意外死亡。李某来的房产由被告李某宝(李某来的弟弟)管理使用。杨某柱主张其作为李某来的唯一继承人,要求返还该房产并拆除房产上的太阳能发电板。李某宝则辩称,杨某柱及其母亲杨某娟已在2011年通过协议放弃继承权,且房屋建设过程中李某宝垫付了人工费和材料费,协议约定房屋归李某宝所有。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杨某柱主张其对父亲李某来的房产享有继承权,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推翻其母亲杨某娟在2011年签订的协议。该协议明确表示杨某柱放弃继承权,且协议内容得到了中间人及村支部书记的证实。尽管杨某柱主张协议无效,但法院经审查认为,杨某娟的代理行为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原告利益,应认定为有效。此外,李某宝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垫付了费用,且协议约定房屋归其所有,进一步支持了其对房屋的主张。杨某柱主张其母亲的代理行为损害了其利益,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未予支持是合理的。综上,法院驳回杨某柱的诉讼请求,认定其已放弃继承权,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