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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中的真实性认定与房产归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顾永飞与张秀英系夫妻关系,育有原告顾俊春和被告顾凤春两个子女。顾永飞于2023522日去世,张秀英于2023824日去世。二人留有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浦路20137101室(56.98平方米)和202室(64.19平方米)两套房产。顾永飞和张秀英生前分别立下自书遗嘱,指定其名下房产由儿子顾俊春继承。2023621日,原告、张秀英和被告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明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一致同意按照遗嘱继承。2023729日,双方前往公证处进行遗产公证,但因张秀英去世且被告要求暂停公证,公证程序未能完成。目前,101室房屋空置,202室由原告出租。被告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张秀英的遗嘱为其本人所写,而顾永飞的遗嘱因样本不足无法鉴定。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顾永飞和张秀英的自书遗嘱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且张秀英的遗嘱经司法鉴定确认为其本人所写,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尽管顾永飞的遗嘱因样本不足无法鉴定,但张秀英生前与原、被告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已对遗嘱内容进行了确认,且该协议未经合法程序撤销,应视为有效。被告主张遗嘱虚假,但未能提供充足证据支持其主张,法院因此未予支持。此外,被告提出涉案房屋中有其产权份额,但与房产登记信息不符,且无证据支持其主张。综上,法院判决涉案房产由原告继承,被告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