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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中的房产分割与产权变更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贾某6202371日去世,其遗产包括位于赤峰市松山区的房产一套。20201111日,贾某6与五名子女共同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约定该房产由五人共同所有,每人各占20%份额,房产暂时登记在被告贾某4名下。贾某6去世后,原告贾某1要求分割房产,但与被告协商未果,因此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对房产的20%份额,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贾某6所立的财产分割协议实质上是一份遗嘱,明确表示其房产由五名子女共同继承,每人各占20%份额。该协议形式上虽未完全符合传统遗嘱的格式,但内容明确,且各继承人均签字确认,应认定为有效。法院判决确认原告贾某1对房产享有20%的份额,并要求其他被告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符合法律规定。此外,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各方的诉讼费用分担,体现了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