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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产继承与分割的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王某3与王某4系兄弟关系,王某3未婚无子女,王某4与马某育有三女:王某1、王某2、王某。王某3名下有位于北京市某区某号的宅基地一处,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在王某3名下。王某32001年去世后,其遗产由王某4继承。王某4202056日去世,马某于2020117日去世。王某4去世后,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1、王某2就宅基地上的房产分割达成协议,约定宅基地分为南北两院,南院由王某建房并居住,北院由王某1建房。王某2放弃宅基地继承权,由王某支付其20万元。后因房产归属问题产生争议,原告王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南院房产归其所有。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王某3去世后,其名下的宅基地房产由王某4继承,符合法定继承的规定。王某4去世后,其子女王某、王某1、王某2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王某4的遗产。三人就房产分割达成的协议,明确约定了宅基地的使用和房产的归属,且王某2已实际收取20万元折款并放弃继承权,该协议应认定为有效。法院判决确认南院房产归王某所有,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和法律的正确适用。此外,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案件受理费的分担,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