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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中的职业年金分割与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姚某东于2021107日去世,其名下有职业年金一次性待遇121,727.57元。姚某东生前立有自书遗嘱,明确其名下所有房产和财产由妻子秦某刚和女儿姚某易继承。姚某东去世后,其名下的职业年金已结算,但因继承问题产生争议,原告秦某刚、姚某易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职业年金由秦某刚继承。原告姚某易在诉讼中自愿放弃继承份额。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姚某东所立遗嘱明确其名下财产由秦某刚和姚某易继承,该遗嘱合法有效。职业年金作为姚某东与秦某刚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秦某刚,另一半属于姚某东的遗产。根据遗嘱,遗产部分应由秦某刚和姚某易继承。然而,姚某易在诉讼中自愿放弃继承份额,因此职业年金的全部份额应由秦某刚继承。法院判决确认职业年金由秦某刚享有和继承,符合遗嘱内容及法律规定,体现了对遗嘱继承的尊重和对当事人意愿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