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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与房产份额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原告岳某某与被告苗某某甲、苗某某乙之间的法定继承纠纷。被继承人陈某于2007521日去世,未留下遗嘱。陈某的遗产包括位于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的一处房产,该房产系陈某与丈夫苗某某乙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岳某某系陈某的母亲,被告苗某某乙系陈某的丈夫,被告苗某某甲系陈某与苗某某乙的女儿。原告岳某某请求继承房产50%份额中的三分之一,即约34283元。被告苗某某甲和苗某某乙提出,房产价值应为160000元,原告应得份额为26600元。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法定继承中的房产份额分割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陈某的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由于陈某未立遗嘱,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50%份额归苗某某乙所有,剩余50%作为遗产由岳某某、苗某某甲、苗某某乙共同继承。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确定房产价值为20.57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岳某某继承房产份额的折价款34283元,由被告苗某某甲支付,同时原告和被告苗某某乙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该判决体现了对法定继承规则的尊重及对各方权益的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