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撤销的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涉及北京市平谷区××号房屋的归属和赡养义务的履行问题。原告姜某1和靳某系夫妻,育有长子姜某3、次子姜某2和长女姜某4。2019年6月7日,姜某1和靳某主持签署了一份《分家协议》,约定:姜某4不继承父母财产且不承担赡养义务;父母的生活费用由姜某3和姜某2负责;姜某3继承××73号房院,姜某2继承××13号房院,并支付姜某310万元补贴。姜某2在2020年5月支付了该补贴款。然而,姜某2自2022年春节后未履行赡养义务,也未看望父母,姜某1和靳某因此要求撤销对姜某2的赠与,并确认××13号房屋归其所有,同时要求姜某2腾退房屋。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分家协议的性质认定以及赠与撤销的法律依据。首先,《分家协议》虽使用了“将继承”的字样,但从协议内容和签署背景来看,其实质为附义务的赠与协议,即姜某1和靳某将房产赠与姜某2和姜某3,同时要求二人履行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人可以在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时撤销赠与。本案中,姜某2未履行赡养义务,姜某1和靳某有权撤销赠与。法院认定涉案房屋归姜某1和靳某所有,并判决姜某2腾退房屋,体现了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以及对赠与合同义务履行的严格要求。此外,法院判决姜某1和靳某退还姜某2的房屋补贴款,体现了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物权保护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附义务赠与)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撤销的情形)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证据的提供与质证)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