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与房屋价值认定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原告凌翔与被告杨淑慧、李广业之间的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凌炳东与杨淑慧系夫妻关系,凌翔为凌炳东与前妻所生之子,李广业为杨淑慧与前夫所生之子。凌炳东于2008年去世,其父母分别于2014年和2021年去世。凌炳东与杨淑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的房产一套。凌炳东去世后,其遗产房产的分割问题引发争议。凌翔主张分割遗产,杨淑慧和李广业则对房产价值及继承份额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判决房产归杨淑慧所有,由其向凌翔和李广业支付相应的继承分割款。杨淑慧和李广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重新认定房产价值并重新分配继承份额。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产房产的价值认定及继承份额的分配。一审法院在评估房产价值时,综合考虑了市场变化和二手房交易平台的挂牌价格,最终酌定房产价值为70万元,这一认定具有合理性。杨淑慧和李广业主张房产价值应低于评估价,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因此二审法院未予采纳。关于代位继承问题,李广业主张其有权代位继承凌炳东父母的遗产份额,但根据《民法典》规定,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李广业不符合这一条件,因此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根据房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各方份额,判决房产归杨淑慧所有,并由其支付相应补偿款,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