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中的监护人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原告于某梅与被告于某丽、于某光之间的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于某礼与林某峰系夫妻关系,育有三名子女:于某丽、于某梅、于某光。于某礼于2017年5月12日去世,林某峰于2022年12月19日去世。林某峰生前立有自书遗嘱,明确其名下房产归于某光所有,存款54万元及剩余财产由于某梅和于某丽平分。原告于某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陈某兵参与诉讼。因遗产分配问题产生争议,原告于某梅诉至法院,请求按照遗嘱继承遗产。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嘱的效力及遗产分配问题。林某峰所立遗嘱明确其财产分配意愿,且遗嘱内容经过家庭成员协商一致,符合法律规定。尽管原告于某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监护人参与诉讼并认可遗嘱内容,表明遗嘱反映了家庭成员的真实意愿。法院判决支持遗嘱内容,确认房产由于某光继承,存款及剩余财产由于某梅和于某丽平分,体现了对遗嘱继承的尊重和对当事人意愿的保护。此外,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各方的诉讼费用分担,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