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遗产继承中的监护人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原告于某梅与被告于某丽、于某光之间的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于某礼与林某峰系夫妻关系,育有三名子女:于某丽、于某梅、于某光。于某礼于2017512日去世,林某峰于20221219日去世。林某峰生前立有自书遗嘱,明确其名下房产归于某光所有,存款54万元及剩余财产由于某梅和于某丽平分。原告于某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陈某兵参与诉讼。因遗产分配问题产生争议,原告于某梅诉至法院,请求按照遗嘱继承遗产。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嘱的效力及遗产分配问题林某峰所立遗嘱明确其财产分配意愿,且遗嘱内容经过家庭成员协商一致,符合法律规定。尽管原告于某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监护人参与诉讼并认可遗嘱内容,表明遗嘱反映了家庭成员的真实意愿。法院判决支持遗嘱内容,确认房产由于某光继承,存款及剩余财产由于某梅和于某丽平分,体现了对遗嘱继承的尊重和对当事人意愿的保护。此外,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各方的诉讼费用分担,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