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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可以继承房产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原告黄某勇、黄某兴与被告张某妹之间的法定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关某于1994319日去世,其名下有一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的房产。关某与丈夫黄三九未生育子女,仅收养了黄三九的侄子黄某驹为养子。黄某驹与张某妹结婚,育有女儿黄某兴和儿子黄某勇。关某去世后,其遗产房产由黄某驹继承。黄某驹于20051227日去世后,该房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张某妹、黄某兴、黄某勇继承。因张某妹和黄某兴均表示放弃继承,原告黄某勇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关某与黄某驹的收养关系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因此,法院确认关某与黄某驹之间的收养关系合法有效。关某去世后,其遗产房产应由黄某驹继承。黄某驹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张某妹、黄某兴、黄某勇均有权继承该房产。鉴于张某妹和黄某兴均表示放弃继承,法院判决房产由黄某勇继承,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