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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原告韦某英、黄某与被告黄某花之间的法定继承纠纷。被继承人黄某生于20231215日去世,其遗产包括位于金秀县镇路**号的房屋一栋、银行账户存款以及一次性抚恤金等。黄某生与前妻梁某华育有一女黄某,梁某华于2003年去世后,黄某生与被告黄某花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黄某生去世后,因遗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原告韦某英、黄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遗产份额并进行分割。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产的范围及分割方式。案涉房屋系黄某生与前妻梁某华的夫妻共同财产,梁某华去世后,黄某生享有75%的份额,黄某享有25%的份额。黄某生去世后,其75%的份额应由其法定继承人韦某英、黄某、黄某花均等继承。关于银行账户存款,黄某生与黄某花的共有财产应先分出一半归黄某花所有,剩余部分作为黄某生的遗产由三名继承人平分。一次性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可作为共有财产处理,由三人均分。法院判决确认了各方的遗产份额,并对存款和抚恤金进行了合理分配,体现了对法定继承规则的正确适用和对当事人权益的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