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义务与遗产份额的平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被继承人孙某的遗产分配问题。孙某与牛某2系夫妻,育有两名子女:牛某和牛某3。牛某2于2012年去世,孙某于2022年去世,牛某3于2017年去世。牛某3与赵某系夫妻,育有一女赵某。孙某的遗产包括银行存款、拆迁补偿款以及丧葬费和抚恤金。2023年,牛某与赵某曾因孙某的房产继承问题诉至法院,当时法院仅处理了房产继承,未涉及存款及其他费用。孙某生前由牛某照顾,牛某主张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赵某则主张牛某3也履行了赡养义务,且认为遗产金额计算有误。经审理查明,孙某名下银行存款及拆迁补偿款共计95万余元,另有丧葬费和抚恤金74723元。牛某提交了水电燃气票据、救护和丧葬费用票据等,证明其承担了孙某生前生活费用及丧葬事宜。赵某提交了部分缴费截图,但未被法院采信。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遗产分配的合理性以及赡养义务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牛某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在孙某生前承担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包括生活费用和丧葬事宜,这符合法律规定的“多分遗产”的条件。赵某虽主张牛某3也履行了赡养义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法院在判决中综合考虑了牛某的赡养行为以及孙某的遗嘱内容(仅涉及房产),最终认定牛某应多分遗产,体现了法律对赡养义务履行者的肯定和保护。此外,法院将丧葬费和抚恤金一并处理,扣除牛某为办理丧葬事宜的合理支出后进行分割,符合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做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