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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被继承人刘某会的房产继承问题。刘某会于2005321日去世,遗留有位于顺德市勒流镇村的房产一处(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该房产属于刘某会的个人财产。刘某会与妻子彭某妹育有两名子女:刘某芳甲和刘某芳乙。刘某会的父亲刘某于19661222日去世,母亲何某于2020127日去世。刘某会的父母共生育三名子女:刘某好、刘某频和刘某会。为办理房产继承登记,四原告(彭某妹、刘某芳甲、刘某芳乙、刘某频)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房产由被告刘某好继承,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审理过程中,彭某妹声明放弃共有权,刘某芳甲、刘某芳乙、刘某频均声明放弃继承权,均无需继承人支付补偿。被告刘某好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法定继承中继承权的放弃及房产的归属。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放弃继承权。本案中,四原告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且被告刘某好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对继承房产无异议。四原告的放弃继承声明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法院根据声明及法定继承顺序,认定房产由刘某好继承,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此外,本案还涉及代位继承问题。刘某会的子女刘某芳甲和刘某芳乙在何某去世时有权代位继承其祖母的份额,但由于二人均放弃继承,相关份额最终由刘某好继承。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定继承的规则,确保了继承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