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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中的法定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涉及被继承人李某4、刘某和李某6名下的两处房产的继承问题。李某4与刘某系夫妻,育有三女一子,分别为李某3、李某2、李某1和李某6。李某420161116日去世,刘某于202317日去世,李某62019617日去世,李某320231025日去世。李某6未婚无子女。李某4和刘某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李某4、刘某和李某6共同共有上海市虹口区XX路房屋,李某6名下有上海市虹口区XX村房屋李某6留有录像遗嘱,表示XX村房屋由其外孙女程某、侄女李某5和宋某2分别继承70%20%10%的产权份额。李某1请求法院判决XX村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李某2、宋某1、宋某2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请求确认XX路房屋由李某2、宋某1、宋某2按份共有。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遗嘱的效力认定及法定继承的适用。李某6的录像遗嘱因缺乏见证人,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被认定无效。因此,XX村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XX路房屋为李某4、刘某、李某6共同共有,其产权份额应按法定继承顺序分配。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继承顺序和份额计算各继承人的产权份额,最终判决XX路房屋和XX村房屋均由李某1、李某2、宋某1、宋某2按份共有,其中李某1和李某2各享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宋某1和宋某2各享有六分之一产权份额。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法定继承顺序和份额的严格遵循,同时兼顾了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