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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的继承纠纷发生于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继承人吕世贵与韩风英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五名子女,分别为长子吕某1、次子吕某2、长女吕某3、次女吕某4和三女吕某5。案涉房屋位于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景致小区63号楼3单元2层1号,系吕世贵与韩风英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面积为75.61平方米。该房屋是通过动迁所得,于2013年10月30日由吕世贵与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回迁协议书》并确认为回迁安置房。韩风英于2016年11月16日去世,未留下遗嘱。吕世贵于2022年10月4日去世,其生前于2022年7月25日立有代书遗嘱,明确表示将案涉房屋由次子吕某2独自继承。遗嘱由李福财代书,王某、苗某作为见证人签字捺印,吕世贵本人也在遗嘱上签名捺印。吕世贵去世后,其丧葬费因继承纠纷尚未领取.在吕世贵生前,自2013年起,吕某2与父母住在同一栋楼内,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吕世贵的三位女儿均认可吕某2对父亲的照顾。然而,吕某1主张遗嘱附有赡养条件,且吕某2未完全履行赡养义务,因此案涉房产应由所有子女均分。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案涉房屋由吕某2继承所有,并要求吕某2向其他四名子女返还房屋折价款。吕某1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嘱的性质及其效力。从遗嘱的形式来看,该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包括代书人、见证人以及立遗嘱人的签名捺印,且遗嘱内容明确表示将房屋赠予吕某2,未附任何条件。然而,吕某1主张遗嘱实为遗赠赡养协议,认为吕某2未履行赡养义务,因此不应享有全部继承权。
从法律角度来看,遗嘱的性质应根据其内容和形式综合判断。本案中,遗嘱标题为“遗嘱”,且明确表示房屋由吕某2继承,未提及任何附加条件。因此,将遗嘱认定为遗赠赡养协议缺乏事实依据。此外,遗嘱中提到的“由吕某2养老送终”的表述,应视为被继承人对子女的期望,而非法律意义上的条件。即使吕某2未完全履行赡养义务,也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吕某1主张的子女轮流赡养的事实,虽能证明其他子女也尽了孝道,但并不能改变遗嘱的明确指向。遗嘱作为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应优先于法定继承。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遗嘱有效并支持吕某2的继承请求是合理的。吕某1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支持,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是正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