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分析家产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某甲与蒋某某、张某某乙因房产继承发生纠纷。张某某丙、陈某某夫妇生育长子张时华、次子张时云、三子张某某甲。陈某某于2020年1994年病故,张某某丙于2020年2006年病故。张某某丙遗留有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号住房1间(面积25.56㎡)。因该房屋被拆迁,弟兄三人因该房产继承份额发生纠纷。长子张时华遂向法院提起法定继承纠纷诉讼,案件审判过程中长子张时华因病去世后,其妻即被告蒋某某、其子即被告张某某乙继续参与诉讼。法院于2020年2013年4月25日作出了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蒋某某、张某某乙继承张时华应继承的7.65㎡房产份额,由张某某甲继承17.91㎡房产份额。2020年2016年3月31日,原、被告共同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一份,约定蒋某某、张某某乙自愿将其继承取得的7.65㎡房产份额和相应房产权利全部转让给张某某甲所有;由张某某甲向蒋某某、张某某乙支付7.65㎡房产份额转让款40000元;蒋某某、张某某乙要积极协助张某某甲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双方还约定了一方如果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张某某甲向蒋某某、张某某乙支付了转让款40000元,蒋某某也出具了收款条一张。但至今蒋某某、张某某乙仍未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张某某甲遂提起诉讼。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协议》、《补充协议》,蒋某某、张某某乙将继承的原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号房××中的7.65㎡转让给张某某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请求确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协议》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二被告转让的7.65㎡房产份额归原告所有,二被告亦无异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原告当庭陈述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应予以准许。

【法条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