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生活困难能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真的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吗?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民法典》第1090条的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算“生活困难”呢?法律上对“生活困难”的认定是比较严格的。一般来说,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仍然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比如,一方因病致贫、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离婚后没有住处等情况,都可以被认定为生活困难。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困难必须是在离婚时就已经存在的,离婚后才出现的困难情况,是不能主张经济帮助的。
如果符合生活困难的条件,另一方又有负担能力,那么经济帮助的具体方式和数额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当地的消费水平等因素来判决。这种帮助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分期的,方式可以是金钱、实物或者其他形式。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保护经济上处于弱势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它并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施舍”,而是一种法律上的救济手段。如果你在离婚时遇到了类似的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本篇文章能够帮助您了解到“婚姻家庭”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有任何疑问,欢迎留言、致电刘律师,可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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