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急情况具体包括哪些情况?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很多人都想知道,到底什么样的情况才算“危急情况”,尤其是在立口头遗嘱的时候,这个问题特别重要。《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就无效了。
那“危急情况”到底包括哪些呢?简单来说,就是遗嘱人面临生命危险,随时可能去世,没办法用其他方式(比如书面、录音录像)立遗嘱的情况。比如,一个人突发严重疾病,进了抢救室,或者在战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中受了重伤,生命垂危,这时候就可以算作危急情况。
举个例子,老李在一次车祸中受了重伤,被送到医院抢救。他知道自己可能撑不了多久,就在两个医生的见证下,口述了一份遗嘱,说自己的房子留给儿子。这种情况下,老李的口头遗嘱是有效的,因为他确实处于危急情况,没办法用其他方式立遗嘱。
不过,如果老李后来抢救成功,身体恢复了,那他之前的口头遗嘱就失效了。因为这时候危急情况已经解除,他完全可以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重新立遗嘱。
总结一下,“危急情况”主要是指遗嘱人面临生命危险,随时可能去世,没办法用其他方式立遗嘱的情况。如果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能够用其他方式立遗嘱了,那么之前的口头遗嘱就会失效。所以,立口头遗嘱的时候,一定要清楚自己是否真的处于危急情况,同时也要注意及时更新遗嘱形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