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认定及房产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张某阳于2004年8月27日去世,其配偶王某莲于2020年7月18日去世,二人留有位于唐山市路北区建华里唐运红旗楼8-2-201室的房产一套。王某莲于2009年1月9日立下遗嘱,明确其在房产中的一半份额由原告张某秀继承。张某阳去世后,其遗产份额未进行分割。原、被告作为张某阳和王某莲的子女,均为法定继承人。因房产继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原告张某秀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对房产的继承权。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王某莲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明确表示其在房产中的一半份额由原告张某秀继承,该遗嘱应认定为有效。对于张某阳的遗产份额,因其未立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原、被告四人平均分割。法院判决原告张某秀继承房产的5/8份额,被告张某福、张某顺、张某和各继承1/8份额,体现了对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正确处理。同时,法院判决原告支付被告房产折价款,既尊重了遗嘱意愿,又平衡了各方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