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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重妻共同财产的遗产分割与法定继承的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原告张某与被告包某1、王某2之间的法定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包某22021716日因病去世,其遗产包括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的长白山路房屋及车位,以及位于上海市普陀区的镇坪路房屋及地下室。长白山路房屋及车位系包某2与原告张某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镇坪路房屋及地下室系包某2与被告包某1、王某22004年共同购买,属于三人共同共有。包某2去世时未立遗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张某、父亲包某1和母亲王某2。双方因遗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遗产份额并进行分割。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遗产分割以及法定继承的处理。从律师角度分析,长白山路房屋及车位属于包某2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某2去世后,其在该房产中的二分之一份额应作为遗产进行法定继承。镇坪路房屋及地下室属于包某2与两被告的共同共有财产,包某2的三分之一份额同样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法院在判决中充分考虑了房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判决长白山路房屋及车位归原告所有,原告向两被告支付折价款;镇坪路房屋及地下室归两被告所有,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折价款,体现了对各方利益的平衡和法律的正确适用。此外,被告包某1主张在长白山路房屋中出资230万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院建议其另行诉讼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