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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效力与房屋继承份额的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邹某3与前妻刘某1育有二子邹某1、邹某2,刘某1去世后,邹某3与邱某1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案涉房屋最初为邹某3与刘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某号楼2房屋,后经过多次置换,最终形成某号楼1房屋。邹某32023320日去世,生前立有打印遗嘱,明确其在某号楼1房屋中的份额由邱某1继承,并附有立遗嘱过程的视频。邹某3去世后,邱某1主张按照遗嘱继承房屋,而邹某1、邹某2则认为遗嘱无效,且主张其对房屋享有法定继承份额。一审法院认定邹某1、邹某2各占房屋4%份额,邱某192%份额。邱某1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确认房屋全部归其继承,邹某1、邹某2则上诉请求增加其继承份额。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邱某1提交的遗嘱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且有视频记录立遗嘱过程,能够证明遗嘱系邹某3真实意思表示。邹某1、邹某2虽对遗嘱效力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遗嘱存在程序瑕疵或被继承人行为能力受限。一审法院认定遗嘱有效,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房屋份额的认定,一审法院结合房屋的历史变迁过程,认定邹某1、邹某2对房屋享有法定继承份额,但份额随房屋置换逐渐减少,最终酌定二人各占4%份额。这一认定综合考虑了房屋来源、历史沿革以及各方对房屋的贡献,体现了公平原则。邹某1、邹某2主张其应享有更高份额,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贡献或权利基础,其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邱某1主张房屋全部归其继承,亦未充分考虑邹某1、邹某2的法定继承权。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在遗嘱效力认定和份额分配上均较为合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是恰当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