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效力与遗产分割的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7与周某1系夫妻,育有三子一女,分别为李某2、李某4、李某10、李某1。周某1于2012年去世,李某7于2022年被法院宣告死亡。李某7生前留有手写遗嘱,明确表示其名下的现金和定期存款全部由李某1继承,房产由子女共同继承。李某7的子女对遗嘱的真实性及效力产生争议,李某1诉至法院,请求按照遗嘱继承李某7名下的存款。李某2、李某4、李某6则认为遗嘱无效,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法院查明,李某7名下存款包括多个银行账户的定期存单和养老金账户,金额总计约25万元。此外,李某7的社保账户存在欠费,需退还多发养老金并领取遗属抚恤金。李某1在诉讼中表示,若遗嘱有效,愿意承担退还多发养老金的义务,并先行处理遗属抚恤金。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李某1提交的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内容明确且无明显瑕疵。三被告主张遗嘱无效,主要理由包括:遗嘱非李某7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形成时间早于录音资料、遗嘱中存在对配偶死亡时间的错误记载等。然而,这些理由均不足以推翻遗嘱的效力。首先,录音资料形成于遗嘱之前,无法证明遗嘱时李某7的真实意图;其次,遗嘱中的错误记载并不影响其整体效力,且未涉及核心遗产内容。法院认定遗嘱有效,符合法律规定。关于遗产范围,法院确认了李某7名下的银行存款,并明确社保欠费及遗属抚恤金的处理方式。李某1愿意承担退还多发养老金的义务,体现了其对遗嘱的尊重及对法律程序的配合。法院判决李某1继承全部存款,并支付其他继承人遗属抚恤金,既尊重了遗嘱人的意愿,又平衡了各方利益,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与灵活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