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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2、王某1、王某3系同父母的姐弟妹关系,被继承人王某系其长姐,一生未婚未育。20109月及201312月,王某的父母相继去世,留有涉案房屋一套。2020120日,王某2、王某1、王某3及王某经协商达成《家庭协议》,约定父母遗留的房产由王某一人继承,其余三子女自愿放弃继承权。202031日,王某立遗嘱,明确表示其继承的房屋由王某2继承。2022910日,王某因病去世,王某2办理了王某的后事。此后,王某1与王某2就涉案房屋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王某2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的继承权,并要求王某1腾交房屋。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王某2提交的202031日遗嘱虽为代书遗嘱,但因缺乏代书人签名,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无效遗嘱。然而,王某2提交的2017422日遗嘱为自书遗嘱,且无明显瑕疵,应认定为有效。该遗嘱明确表示王某名下财产由王某2继承,虽当时王某尚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权益,但其后未有相反意思表示,且王某2实际履行了照顾王某的义务,办理了后事。因此,从遗嘱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看,王某2对涉案房屋享有继承权。王某1主张涉案房屋登记在其父亲名下,王某无权处分,但《家庭协议》及房屋登记情况显示,涉案房屋已实际归王某所有,王某1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为王某的遗产,并判决由王某2继承,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进一步确认了王某2的继承权,体现了对遗嘱继承的尊重及对实际履行义务的肯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