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遗产分割与继承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涉及原告刘某传与被告郑某娜、郑某菲、蔡某彬、郭某霞、郑某甲、郑某乙之间的继承纠纷。刘某传与郑某侠系夫妻,育有四名子女:长子郑某亚、长女郑某娜、次女郑某菲、次子郑某生。郑某侠于1991年去世,郑某亚于2005年去世,郑某生于2004年去世。案涉房屋位于郑州市某区,系刘某传与郑某侠的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于1989年,房产证于2004年办理,登记在刘某传名下。郑某侠去世后,其遗产未进行分割。原告刘某传年事已高,希望对案涉房屋进行分割,但与被告就房屋的归属及分割方式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案涉房屋系刘某传与郑某侠的夫妻共同财产,郑某侠去世后,其遗产份额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部分作为遗产进行分割。郑某侠的遗产份额应由刘某传、郑某亚、郑某娜、郑某菲、郑某生继承。郑某亚、郑某生去世后,其继承份额由其配偶和子女代位继承。法院在判决中详细计算了各继承人的份额,体现了对法定继承顺序和份额的严格遵循。同时,法院考虑到房屋的共有性质及分割的复杂性,判决各继承人共同协商变卖或拍卖房屋,并按份额分割所得款项,这一处理方式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确保了判决的可执行性。综上,法院的判决在遗产认定、份额计算及分割方式上均符合法律规定,平衡了各方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