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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与遗嘱继承的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罗某4与原告任某系夫妻,育有一子罗某1。罗某4202397日因病去世,未留遗嘱。罗某4的父亲罗某5已于2012年去世,母亲沈某1202422日去世。罗某4的遗产包括两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基金、保险金等。其中,上海市静安区A房屋登记在罗某4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上海市浦东新区B房屋登记在罗某470%)和沈某130%)名下。罗某4去世后,其遗产应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剩余部分按法定继承处理。沈某1去世前立有录音录像遗嘱,明确表示其遗产由小女儿罗某2继承大部分,大女儿罗某3继承少部分。原告任某、罗某1主张多分遗产,但未获法院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两处房产归原告任某、罗某1所有,由其支付被告罗某2、罗某3折价款;其他财产按法定继承分割。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首先,罗某4名下的两处房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分割时先将一半份额分出为配偶任某所有,剩余部分作为遗产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沈某1的录音录像遗嘱形式上符合《民法典》的要求,且见证人出庭作证证明遗嘱内容系沈某1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认定遗嘱有效。原告主张遗嘱无效,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反驳,法院未予支持。最后,关于原告要求多分遗产的请求,法院认为罗某4因突发疾病去世,原告未尽主要扶养义务,不符合多分遗产的法定情形,因此未支持其主张。本案判决体现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严格区分、对遗嘱继承的尊重以及对法定继承的公平处理,平衡了各方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