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与遗嘱继承的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罗某4与原告任某系夫妻,育有一子罗某1。罗某4于2023年9月7日因病去世,未留遗嘱。罗某4的父亲罗某5已于2012年去世,母亲沈某1于2024年2月2日去世。罗某4的遗产包括两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基金、保险金等。其中,上海市静安区A房屋登记在罗某4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上海市浦东新区B房屋登记在罗某4(70%)和沈某1(30%)名下。罗某4去世后,其遗产应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剩余部分按法定继承处理。沈某1去世前立有录音录像遗嘱,明确表示其遗产由小女儿罗某2继承大部分,大女儿罗某3继承少部分。原告任某、罗某1主张多分遗产,但未获法院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两处房产归原告任某、罗某1所有,由其支付被告罗某2、罗某3折价款;其他财产按法定继承分割。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首先,罗某4名下的两处房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分割时先将一半份额分出为配偶任某所有,剩余部分作为遗产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沈某1的录音录像遗嘱形式上符合《民法典》的要求,且见证人出庭作证证明遗嘱内容系沈某1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认定遗嘱有效。原告主张遗嘱无效,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反驳,法院未予支持。最后,关于原告要求多分遗产的请求,法院认为罗某4因突发疾病去世,原告未尽主要扶养义务,不符合多分遗产的法定情形,因此未支持其主张。本案判决体现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严格区分、对遗嘱继承的尊重以及对法定继承的公平处理,平衡了各方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