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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行为无效,到底意味着什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严格的法律条件,但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收养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那么,什么样的收养行为是无效的?无效收养行为又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呢?今天我们就来聊聊《民法典》第1113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113条,收养行为无效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违反《民法典》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比如收养人或送养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收养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二是不符合《民法典》收养编的具体规定,比如收养人不符合条件、未办理收养登记等。一旦收养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法律后果是非常明确的: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从收养行为开始的那一刻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就不存在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同时,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也会自动恢复。

此外,如果收养行为无效,因收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需要清算。比如,收养人支付的抚养费等费用可能需要返还或折价补偿。如果收养行为无效是因为一方的过错导致的,还可能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总之,收养是一件严肃的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如果对收养行为的合法性有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人士,避免因收养行为无效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希望本篇文章能够帮助您了解到“婚姻家庭”的相关法律知识,任何疑问,欢迎留言、致电刘律师可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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