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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冲突时,怎么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家庭会遇到这样的情况:父母立了多份遗嘱,其中一份是公证遗嘱,另一份是自书遗嘱,但两份遗嘱的内容相互冲突。那么,当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发生冲突时,到底该以哪份为准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意味着,无论遗嘱的形式是公证遗嘱还是自书遗嘱,只要是在最后立下的遗嘱,就具有优先效力。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高的,其他形式的遗嘱无法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但《民法典》实施后,这一规则发生了变化。现在,公证遗嘱不再具有绝对优先性,即使是公证遗嘱,也可以被之后立下的自书遗嘱所撤销或变更。

举个例子,张大爷在2019年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大儿子。2022年,他又写了一份自书遗嘱,将房产改留给小儿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张大爷去世后发生遗产继承纠纷,法院会以2022年的自书遗嘱为准,因为这是张大爷最后立下的遗嘱。

不过,公证遗嘱在证据效力上仍然具有优势。公证遗嘱经过严格的程序和专业人员的见证,内容的真实性更容易被认定。因此,如果自书遗嘱的内容存在模糊或争议,公证遗嘱可能会更受法院的青睐。

总的来说,当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发生冲突时,《民法典》明确规定以最后立下的遗嘱为准。这一规定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也提醒大家在立遗嘱时要谨慎考虑,避免因遗嘱冲突引发家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