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纠纷中的遗产分割与赡养义务考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涉及被继承人白某增和戴某秀的遗产分割问题。原告Z*(中文名:白某宏乙)与被告白某宏甲系兄妹关系,其父母白某增于2022年12月28日去世,戴某秀于2002年8月19日去世。白某增名下有位于青岛市市南区的房产一处,已于2023年3月过户至原告名下。此外,白某增名下农业银行账户中有存款余额55.95元及抚恤金268144元。原告主张被告控制了父亲的银行卡和存款,并拒绝返还其应得的遗产份额,故诉请被告返还遗产份额20万元。被告辩称,原告未尽赡养义务,且父亲生前已明确表示将全部遗产留给被告,同时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不应分割。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处理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割问题,以及如何考量赡养义务的履行情况。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继承一般应均等分割,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相反,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原告自1995年出国定居,未尽赡养义务,而被告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多年,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因此法院酌定被告多分遗产。对于抚恤金,法院认定其不属于遗产范围,但基于减少诉累的考虑,酌定原告分得5万元,余额归被告所有。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赡养义务履行情况的考量,同时也平衡了双方的利益。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顺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的适用顺序)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原则)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