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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真的比自书遗嘱更靠谱吗?在《民法典》实施后,这一问题有了新的答案。
首先,《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且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意味着,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遗嘱的最终效力取决于遗嘱人最后的真实意愿,而不是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的优势在于其程序严格、规范,经过公证机关的审核,能够有效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减少纠纷。然而,自书遗嘱只要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自书遗嘱是遗嘱人最后的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它完全可以取代之前的公证遗嘱。
此外,公证遗嘱虽然形式规范,但也有其局限性。例如,公证程序相对复杂且需要支付一定费用,对于一些行动不便或经济条件有限的遗嘱人来说可能不太方便。而自书遗嘱则更加灵活,遗嘱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随时调整遗嘱内容。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遗嘱人在选择遗嘱形式时,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如果希望遗嘱更具证明力,公证遗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如果更注重灵活性和便捷性,自书遗嘱同样可以有效表达遗嘱人的意愿。
总的来说,《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的效力不再有绝对的高低之分。遗嘱的最终效力取决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和遗嘱的合法性。因此,遗嘱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