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一方欠债,另一方要一起还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是否需要共同偿还,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民法典》第1064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今天就让我们来聊聊这个话题吧。
首先,如果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一起向朋友借钱,双方都在借条上签字,或者一方签字后,另一方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表示认可,这种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其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一方为了购买家庭生活用品、支付水电费、孩子的学费等产生的债务,这些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借款用于个人高风险投资或者挥霍,这种债务通常由个人承担。但有一个例外: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另一方仍然需要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总之,《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更加科学合理,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无辜一方被“坑”。如果你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希望本篇文章能够帮助您了解到“婚姻家庭”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有任何疑问,欢迎留言、致电刘律师,可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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