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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买买买”,另一方要“买单”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会涉及到各种民事法律行为,比如买东西、签合同等。那么,当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今天,我们就来聊聊《民法典》第1060条的相关规定。

首先,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是发生效力的。这意味着,如果夫妻一方购买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东西,比如柴米油盐、家具家电等,另一方是需要共同承担责任的。比如,丈夫去超市买了全家一个月的生活用品,即使妻子没有在场,这笔开销也是夫妻共同的支出。

但是,这里有一个重要的例外,那就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明确告知相对人(比如商家)这是他个人的行为,与另一方无关,那么另一方就不需要承担责任。比如,妻子去购买了一套昂贵的化妆品,明确告诉商家这是她个人购买,与丈夫无关,那么丈夫就不需要为这笔费用买单。

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简单来说,夫妻内部可以约定一方不能进行某些民事法律行为,但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不知道这个内部约定,那么夫妻之间的约定就不能对抗相对人。比如,夫妻约定妻子不能擅自购买大件物品,但妻子还是去购买了一台电视,并且商家并不知情,那么夫妻之间的约定就不能对抗商家,夫妻双方都需要承担责任。

总之,《民法典》第1060条的规定,既保障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求,又保护了善意相对人的权益。夫妻双方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一定要注意沟通和协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希望本篇文章能够帮助您了解到“婚姻家庭”的相关法律知识,任何疑问,欢迎留言、致电刘律师可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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