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过的遗嘱,一定比口头遗嘱更有用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在很多人的传统观念中,公证遗嘱因为经过了严格的法律程序,似乎总是比其他形式的遗嘱(如口头遗嘱)更有法律效力。然而,《民法典》实施后,这一观念需要更新了。
首先,《民法典》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随时撤回或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且立有数份遗嘱时,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意味着,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于其他形式遗嘱的效力。换句话说,即使之前立了公证遗嘱,遗嘱人也可以通过后续的其他形式遗嘱(包括口头遗嘱)来改变之前的安排。
其次,口头遗嘱在特定情况下也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如果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则无效。这表明,口头遗嘱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作为一种灵活的遗嘱形式,但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
再者,公证遗嘱虽然在形式上更为严谨,但并不是绝对不可更改的。《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使得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能够得到更充分的尊重。这意味着,无论是公证遗嘱还是口头遗嘱,只要符合法律要求,都可以作为有效的遗嘱形式。
公证遗嘱和口头遗嘱各有其法律效力和适用场景。公证遗嘱因其严谨性和稳定性,在实践中仍具有较高的公信力,但不再具有优先于其他形式遗嘱的效力。口头遗嘱则在特定的危急情况下可以快速表达遗嘱人的意愿,但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因此,公证遗嘱并非一定比口头遗嘱更有用,关键在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以及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