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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中的遗产分割与放弃继承权的法律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继承纠纷案件,涉及被继承人袁务成的两处房产的继承问题。袁务成于200569日去世,未留遗嘱。其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甘某婵、子女袁某慧、袁某威、袁某泳、袁某敏,以及母亲陈某(已于20081221日去世)。陈某的遗产由其子女继承,包括袁务基(已去世,其份额由配偶罗某华及子女袁某仪、袁某红、袁某海继承)、袁某英、袁某如、袁某娴,以及袁丽河的女儿孔某欣(身份信息已注销,难以联系)。袁务成的遗产包括

A房屋和B房屋。除原告袁某泳外,其他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权,并办理了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书。因各方未能就遗产分割达成一致,袁某泳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处理涉及多名继承人的遗产分割问题,尤其是当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时,如何依法确定遗产的归属。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袁务成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其配偶、子女及母亲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由于袁务成的母亲陈某后于袁务成去世,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其子女转继承。袁务基在陈某去世后去世,其份额由配偶和子女继承;袁丽河先于陈某去世,其份额由女儿孔某欣代位继承。然而,本案中除原告外的其他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权,这使得遗产分割变得相对简单。法院判决两处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由原告袁某泳继承,体现了对放弃继承权行为的法律认可。对于孔某欣的份额,由于其身份信息已注销且难以联系,法院在现有继承人范围内判决遗产归属袁某泳,同时明确若孔某欣日后身份明确,仍可主张继承权。这一判决既保障了现有继承人的意愿,又为可能出现的新情况预留了法律空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