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中的房产分割与继承人协商一致的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涉及被继承人张某某名下房产的继承问题。张某某与孙某某系夫妻关系,均已去世,二人育有四名子女,分别为原告张某1、被告张某2、张某3和张某4。张某某于2014年去世,孙某某于2020年5月23日去世,其父母均早于二人去世。涉案房产位于普兰店市碧流河乡东老滩村,建筑面积85平方米,登记在张某某名下,产权证号为普农房字第碧3198号,共有人为张某某、孙某某及其四名子女。原告张某1长期居住在该房屋内,并主张对该房产享有继承份额。因各方多次协商分割未果,张某1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房产。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法定继承中继承人对遗产分割的协商一致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本案中,原告张某1主张分割房产,而三被告均表示同意原告的分割意见,且未提出异议或主张其他权利。这种协商一致的行为符合《民法典》中关于继承人可以自愿处分继承份额的规定。因此,法院判决涉案房产归原告张某1一人所有,体现了对继承人协商一致的尊重和法律支持。此外,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快速解决了纠纷,也体现了司法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