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纠纷中的遗产分配与扶养义务的考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涉及被继承人熊某3的遗产分配问题。熊某3于2022年10月2日去世,未留遗嘱。原告张某1是熊某3的母亲,被告李某是熊某3的妻子,被告熊某1是熊某3与李某的女儿,被告熊某2是熊某3的妹妹。熊某3的遗产包括:上海市虹口区青云路房屋及车位(共同共有)、李某名下的起亚牌轿车、首创证券账户内的财产、9幅名画以及南大路房屋的售房款。张某1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上述遗产,要求取得相应份额。李某和熊某1则认为张某1未尽扶养义务,应少分或不分遗产,且部分财产(如名画、车位、证券账户余额)不存在或已消耗完毕。熊某2同意张某1的诉请,并主张因对熊某3尽了较多照顾义务,应分得相应遗产。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产范围的确定以及各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首先,关于遗产范围,青云路房屋作为熊某3、李某和熊某1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熊某3的份额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尽管张某1主张按份共有,但法院考虑到李某长期与熊某3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判决房屋归李某和熊某1共有,并由其二人向张某1支付折价款。对于车辆,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由李某向张某1支付折价款。至于证券账户余额、名画和南大路房屋售房款,因缺乏证据证明其存在或未被合理使用,法院未支持张某1的分割请求。其次,关于遗产分配份额,法院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考虑到李某对熊某3的扶养贡献,酌情多分遗产,而张某1因未尽扶养义务,分得较少份额。熊某2虽非法定继承人,但因其对熊某3尽了较多照顾义务,法院酌情分给其20万元遗产。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扶养义务履行情况的考量,以及对继承人以外扶养人的适当照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