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纠纷中房产分割与扶养义务的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田茂阁与张文秀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六名子女,分别为长子刘某、次子田照利(已去世)、长女田玉芹、次女田某3、三女田某2、四女田某1。田茂阁与张文秀分别于2002年、2022年去世,未留遗嘱。田茂阁名下有一处房产,位于本溪市平山区丰华街四区大S楼3-10-23号,建筑面积48.75平方米。原告田某1主张其与父母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要求继承该房产。被告刘某为张文秀与前夫所生,系田茂阁的继子,其主张对房产有继承份额。被告田玉芹、田某2、田某3表示自愿将其继承份额赠与原告田某1。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产的继承分割以及扶养义务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未留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原告田某1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法院综合考虑各方情况,判决原告田某1继承房产的40%份额,其余继承人各继承15%份额。鉴于被告田玉芹、田某2、田某3已书面表示将其份额赠与原告,法院予以确认。最终,房产归原告田某1所有,其需向被告刘某支付1.65万元的折价款。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扶养义务履行情况的考量以及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