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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纠纷中房产分割的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单某某与郝某某系夫妻关系,均已去世,其父母均早于二人去世。二人共生育三名子女:长子单某2、次子单某1、长女单某3。郝某某于2013年去世,单某某于2023年去世。郝某某名下有一处房产,位于普兰店市碧流河乡老滩村北孙屯前街,建筑面积135平方米,房产执照号为普农房字第碧2879号。该房产登记在郝某某名下,实际共有人为单某某、郝某某、单某2、单某1四人。原告单某1长期居住在该房屋内,因继承分割问题未能与被告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房产。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产的继承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人享有平等继承权,但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处理继承份额。本案中,原告单某1与被告单某2、单某3就房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同意原告的分割请求。法院在审理中尊重了当事人的协商意见,判决房产由原告单某1独自享有,体现了对当事人自主处分权的尊重以及对法定继承规则的遵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