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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纠纷中房产与现金遗产的分割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葛某620221227日去世,未婚无子女,其父母早于其去世。葛某6患唐氏综合症,智力一级残疾,生前由被告葛某3、葛某4、葛某5轮流照顾。葛某6名下有位于上海市虹口区的房产(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其享有7/12产权份额,其余份额由原告葛某1、葛某2及被告葛某3、葛某4、葛某5各享有1/12。此外,葛某6遗留有银行存款及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现金遗产。因原、被告对遗产分割未能达成一致,两原告葛某1、葛某2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葛某6的房产份额及现金遗产。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产份额及现金遗产的分割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葛某6无第一顺序继承人,遗产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原、被告五人)法定继承。三被告主张两原告未尽扶养义务,不应分得房产份额,但法院认为三被告作为监护人对葛某6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应适当多分遗产。最终,法院判决系争房屋由原、被告按份共有,两原告各占3/18产权份额,三被告各占4/18产权份额。现金遗产方面,法院酌定两原告各分得4万元,三被告共同分得15万元。对于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扣除合理丧事支出后,剩余部分由原、被告均等分割。法院的判决综合考虑了扶养义务的履行情况及遗产的公平分割,体现了对法律规定的严格遵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