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中遗嘱效力与房产份额的重新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发与郭某荣系夫妻,育有四名子女:长子王某山、次子王某峰、长女王某玲、次女王某华。郭某荣于2013年去世,未留遗嘱。王某发于2021年去世,其名下有位于唐山市路北区68小区24楼2单元303室的房产,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发生前立有两份遗嘱:一份为2018年12月14日的自书遗嘱,另一份为2019年1月11日的律师见证遗嘱,后者明确将房产份额留给王某华。王某华依据该遗嘱主张房产归其所有,并要求其他继承人配合过户,但其他继承人对遗嘱效力及房产价值提出异议,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嘱的效力及房产份额的认定。一审法院认定王某发的遗嘱未处理其继承自郭某荣的部分房产份额,判决王某华继承房产的5/8份额,其他继承人各继承1/8份额。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发的遗嘱已明确处分其全部房产份额(包括继承自郭某荣的部分),故王某华应继承房产的7/10份额,其他继承人各继承1/10份额。此外,王某华主张重新评估房产价值,但二审法院认为评估结果与市场价格差异在合理范围内,且王某华在一审中未提出异议,故不予支持重新评估的请求。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房产归王某华所有,并调整了补偿款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