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纠纷中房产份额的分割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云与曹某博系夫妻,育有三名子女:长子曹某森(已去世)、次子曹某光、女儿曹某清。曹某森育有一子曹某潇。曹某森于2016年去世,曹某博于2023年去世。曹某博生前享有两处房产的份额:一处位于济宁市任城区**庄路**号**号楼**单元**楼西户(房权证号:房改济0**3),享有7/32的份额;另一处位于济宁市任城区**花园**号楼**单元**层**号,享有1/8的份额。上述房产份额由曹某博与张某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自曹某森,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曹某博去世后,其遗产份额的继承问题引发纠纷,三原告要求依法继承曹某博的房产份额。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曹某博遗产份额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曹某博与张某云共同享有的房产份额应先分割出一半作为张某云的个人财产,剩余一半作为曹某博的遗产进行法定继承。曹某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其配偶张某云、子女曹某光、曹某清以及代位继承人曹某潇。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决各继承人对曹某博的遗产份额分别继承:对于**庄路**号房产,各继承人继承7/128的份额;对于**花园**号房产,各继承人继承1/32的份额。被告曹某潇虽对生效判决提出抗诉申请,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对其异议不予采纳。本案判决体现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理分割以及法定继承规则的严格遵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